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6月26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6月26日-2025年7月7日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关于东宁市鑫晟石材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牡东环建审【2025】8号 |
2025.06.26 |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5】8号
关于东宁市金晟石材加工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宁市金晟石材加工厂:
你单位呈报的由******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市金晟石材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林业局工业园区7号院,总占地面积为13000m2,主要从事花岗岩墓碑加工生产,年生产墓碑300m3,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9%。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施工废水排入沉淀池,经沉淀后用于场地降尘。施工残土和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按市政部门指定地点堆放。运输车辆加盖遮挡,防止产生二次扬尘。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运至市政指定转运站,由市政统一处理。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生产废水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沉淀池设隔油功能。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中切割、打磨、雕刻、造型、车床采用湿法生产,厂房封闭,原料堆场、厂内道路、厂房、半成品库地面硬化,洒水降尘,全部厂房封闭运行,运营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4、项目运营期选用低转速电机、无齿锯,******居中布置,厂房门窗常闭、双层塑料隔声门窗,厂房内边界处布置排水沟、道路。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要求。
5、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边角料暂存于半成品库,定期外售给建筑公司;沉淀池沉渣定期清掏外售给建筑公司;设备维修和润滑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所产生的废润滑油由有资质单位及时拉运,不在厂区储存,沉淀池废油泥在危险废物贮存库内暂存,危险废物贮存库地面、墙裙防渗处理,用于盛装油泥的防渗塑料桶置于托架上。
6、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危废间地面重点防渗处理,防渗应符合GB18597-2023要求。
7、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非道路运输机械补充燃油由加油车到场地内完成,厂区内不设置油罐;设备更换润滑油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更换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当场带走;沉淀池油泥干化后盛于防渗塑料桶内,储存在有防渗措施的危废间内的托架上。油泥为块状固体,无流动性,容器破损也不会泄漏到危废间外,造成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的风险小。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6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
邮 编:157000
来源: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撰稿:何伟
校对:宋静
一审:何伟
二审:宋静
三审: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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