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委托合同
******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签署地:达州市
******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程杨君
地 址:达州市通川北路336号
联 系 人:
电 话: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发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A座1101室
联 系 人:马艺菱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委托乙方就房地产估价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位于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北路88号商业服务、办公、其它用途房地产市场租金进行评估。
(一)价值时点:2025年5月21日。
(二)价值类型:市场价格。
(三)评估对象及范围:位于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北路88号商业服务、办公、其它用途房地产(建筑面积共计4153.40平方米及其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四)评估目的:为估价委托人出租房地产确定房地产市场租金底价提供参考。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评估需求,保证对上述资产予以客观、公正地评估,并于规定时间内向甲方出具委托评估对象的完整版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三、收费
(一)评估收费
根据《中标通知书》,确定本次评估服务费为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二)支付方式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房地产估价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评估费用。
******银行账户,乙方出具合法的增值税发票给实际付款方。
******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有限公司成都蓉北商贸大道支行
账 号:4402 2432 0910 0018 791
四、甲方应明确委估资产的产权归属,并将评估所必要的资料提交给乙方,或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查阅、抄录委估资产所必要的资料。
五、乙方在评估期间需要到现场勘察,甲方应提供方便和配合。
六、乙方对甲方委估资产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七、乙方如无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不得晚于甲方通知出具正式报告后15日交付评估报告书。乙方每延迟1日出具正式报告需向甲方支付项目评估费用的1%。甲方如不按本委托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交前述有关文件、图纸、凭证等资料,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耽误时间顺延评估报告书的交付时间。
八、如乙方按委托合同规定提交评估报告,甲方未按期支付服务费和配合乙方收集评估相关材料,其视为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除应支付委托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费外,甲方还应按委托合同中规定的项目服务费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九、甲乙双方在履行委托合同中,如该评估项目被迫中止,乙方已完成工作底稿,甲方需支付乙方全部评估费用。
******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委托合同自甲乙双方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中任何一方未经双方******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委托合同于 年 月 日正式签订,一式叁份,其中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服务中心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房地产评估机构(国资)
******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签署地:达州市
******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程杨君
地 址:达州市通川北路336号
联 系 人:
电 话: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发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A座1101室
联 系 人:马艺菱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委托乙方就房地产估价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位于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北路88号商业服务、办公、其它用途房地产市场租金进行评估。
(一)价值时点:2025年5月21日。
(二)价值类型:市场价格。
(三)评估对象及范围:位于达州市通川区通川北路88号商业服务、办公、其它用途房地产(建筑面积共计4153.40平方米及其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四)评估目的:为估价委托人出租房地产确定房地产市场租金底价提供参考。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评估需求,保证对上述资产予以客观、公正地评估,并于规定时间内向甲方出具委托评估对象的完整版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三、收费
(一)评估收费
根据《中标通知书》,确定本次评估服务费为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二)支付方式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正式《房地产估价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评估费用。
******银行账户,乙方出具合法的增值税发票给实际付款方。
******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有限公司成都蓉北商贸大道支行
账 号:4402 2432 0910 0018 791
四、甲方应明确委估资产的产权归属,并将评估所必要的资料提交给乙方,或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查阅、抄录委估资产所必要的资料。
五、乙方在评估期间需要到现场勘察,甲方应提供方便和配合。
六、乙方对甲方委估资产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七、乙方如无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不得晚于甲方通知出具正式报告后15日交付评估报告书。乙方每延迟1日出具正式报告需向甲方支付项目评估费用的1%。甲方如不按本委托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交前述有关文件、图纸、凭证等资料,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耽误时间顺延评估报告书的交付时间。
八、如乙方按委托合同规定提交评估报告,甲方未按期支付服务费和配合乙方收集评估相关材料,其视为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除应支付委托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费外,甲方还应按委托合同中规定的项目服务费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九、甲乙双方在履行委托合同中,如该评估项目被迫中止,乙方已完成工作底稿,甲方需支付乙方全部评估费用。
******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委托合同自甲乙双方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中任何一方未经双方******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委托合同于 年 月 日正式签订,一式叁份,其中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服务中心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房地产评估机构(国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