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泡沫包装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5〕38号 | 2025年7月18日 | 见附件 |
2 |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2家泡沫塑料制品厂(金华市婺城区南方泡沫塑料厂年产600吨泡沫包 装材料、金华市婺城区强美泡沫塑料厂年产900吨泡沫包装材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婺〔2025〕39号 | 2025年7月18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3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金环建婺〔2025〕39号—金华市婺城区2家泡沫塑料制品厂(金华市婺城区南方泡沫塑料厂年产600吨泡沫包装材料、金华市婺城区强美泡沫塑料厂年产900吨泡沫包装材料).pdf
******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