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有限公司年产20亿只石英晶体谐振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开〔2025〕9号 | 2025.7.14 | 见附件 |
2 | ******有限公司新增年产300万只智能化保温杯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开〔2025〕10号 | 2025.7.14 | 见附件 |
3 | ******有限公司年产100吨塑料配件生产线建设项目(打捆环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开〔2025〕11号 | 2025.7.14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23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