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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电池壳喷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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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新能源电池壳喷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辽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区内,通过租用标准化工业厂房开展生产经营,占地面积3500m2。项目建设内容为新能源电池壳喷涂,涵盖预处理区、1条环氧树脂喷涂线、烘干区及1条聚氨酯喷涂线,建设规模为环氧树脂喷涂104000件/年、聚氨酯喷涂1000件/年。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脱脂废水、皮膜废水及水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2座综合搅拌罐进行pH中和调节与物理沉淀处理后,与纯水制备系统排水、地面清洁废水、经隔油处理的食堂废水及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辽源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在密闭车间内经重力沉降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环氧树脂喷涂全程在密闭喷涂间进行,喷粉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喷涂间尾部设置二级滤芯除尘+旋风除尘的粉末回收装置,剩余粉尘经室内重力沉降后无组织外排。需确保打磨及喷涂间尾部粉尘中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烘干工序以天然气为燃料,燃烧废气和涂料烘干废气由工序上方的集气罩统一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各项污染物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
聚氨酯喷涂线设置独立喷涂间,废气经水雾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各项污染物需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GB14554-1993)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设置1处食堂(含2个灶头),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专用烟道排放,食堂油烟需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相关标准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及粉尘污染控制,采用密闭厂房并通过集气罩收集废气,最大程度减少无组织废气逸散;厂区定期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出入时清洗车轮,以控制粉尘污染。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需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7822-2019)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厂区,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废滤芯等一般固体废物,委托市政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含油废抹布及手套、沉淀渣、废油脂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采取严格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等措施。
(七)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气和噪声及厂区附近环境空气、土壤、地表(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等达标排放。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按照相关规范健全现有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请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文件送至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按照相关规范健全现有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请辽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文件送至辽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