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答复函
******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 昌吉州玛纳斯县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总承包三标段、标段编号:******************的异议函,已于 2025 年 07月04 日收悉。经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异议事项: 该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投标人资格要求第7条,其他人员要求中,未对试验员的岗位类别做出明确要求,该类岗位共分为13个类目,且每个类目所承担专业不同,不符合《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5.2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
答复内容: 经与招标人及监督沟通,招标文件中明确试验员1人,需具备有效的符合工程项目规模、类型等实际情况的“岗位证书”或“培训合格证”,考虑到本项目涉及试验员种类繁多,防止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本项目拟派试验员需符合工程项目规模、类型等实际情况的“岗位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即可,请知悉 。
答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 。
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如果你(单位)对本异议答复不满意,可以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规定的时限内向 ******服务中心 依法提出投诉。
单位名称:******有限公司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