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医院)辅助生殖医学中心净化区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6月2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豫政采(2)******-1 | ******医院)辅助生殖医学中心净化区建设项目 | ******.33 | ******.33 |
******医院依托现有综合楼四层部分用房改造为辅助生殖医学中心净化区功能用房,本次改造面积约为540㎡,主要分为IUI实验室、IVF实验室、复苏室、候诊区、设备间及其他辅助******消防系统、医用气体系统等,具体范围详见图纸和招标工程量清单。
5.3 质量要求:国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5.4 计划工期:90日历天。
5.5 缺陷责任期:24个月。
5.6 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3.2项目经理要求: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在本单位注册的有效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拟派项目经理若为一级建造师的须提供电子注册证书),同时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注册人员查询信息,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无在建项目(以磋商文件中第八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的承诺为准)。项目经理须在供应商企业或其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办理劳动合同关系(提供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提供在供应商企业或其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或者网络查询打印件(至少包括2025年1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养老保险,在供应商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在本单位缴纳。如因相关政策原因未及时缴纳的,需同时提供已缴纳的最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公司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可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3.3信誉要求:
3.3.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截止时点: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在本公告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将同采购文件等资料一同归档保存。
3.3.2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豫建行规(2024)7号文件规定,被全国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不能使用标注异常资质承揽本工程,具体要求详见通知内容(提供全国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查询时间为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后,响应截止时间前,查询结果需显示网页时间。
注:如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本企业信息,供应商可提供显示“暂无数据的查询结果”,视为“未被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资质异常”。
针对以上3.3.1、3.3.2项,供应商查询过程中输入信息或查询路径不准确等的,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评标当天进行查询复核并留档,以查询复核结果为准。
3.4 其他要求:
3.4.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为准,需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等内容)。
3.4.2 参加采购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如有)须为供应商单位人员,提供在供应商或其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或者网络查询打印件(至少包括2025年1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养老保险,在供应商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在本单位缴纳。如因相关政策原因未及时缴纳的,需同时提供已缴纳的最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及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公司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可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2.不见面服务的具体事宜请查阅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专区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使用手册》。本项目二次报价采用远程报价(二次报价有时间限制,供应商如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规定时间内二次报价没有提交成功的,视为放弃二次报价)。
3.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等。
4.本项目支持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5.本项目采购的工程属于建筑业。
6.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6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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