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社会各界人士、全体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中江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编制,现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和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于2025年6月30日前通过信函反馈至中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信地址:县住建局******办公室。(联系电话:******)
邮箱:******
附件:中江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建设局
2025年5月21日
中江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江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快推进纳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江县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水利******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电力、能源等施工工程;
(四)限额以下城市更新、外立面改造等施工作业;
(五)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六)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无产权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
(七)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八)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九)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外接受工程弃土,消纳量在20万方以下的零星受纳工程;
(十)其他由县政府决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施工许可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无产权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以及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我县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参照本办法予以纳管。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一)无需许可审批的空调、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二)无需许可审批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
(三)无需许可审批的临街广告牌、招牌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四)无需许可审批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五)无需许可审批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六)其他由县政府决定予以安全生产纳管的零星作业活动。
******居民住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进行的零星作业安全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临时建设,违法占有、使用、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土地违法行为,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规划违法行为;
(二)我县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三)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由法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管。
第六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应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行业督导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管理单位巡查为辅”的原则,同时遵循“建设单位(业主)、生产经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乡镇(以下统称“责任主体”)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安委办对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综合指导职责,统筹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抓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县应急局******消防监管等职权范围内的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县执法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全县******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各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住建局负责住房、城市建设、城市更新等领域,以及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业务指导,******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
(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公路建设等领域,以及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业务指导。
(三)县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领域,以及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业务指导,依法牵头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县经科局负责全县能源(含电力、成品油、天然气、蒸气、煤炭、氢能、生物质能)等领域,以及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业务指导。
(六)县水利局负责河道治理、水利基础设施、水利维修、自建污水处理站、河道的砂石资源等领域,以及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业务指导。
******农村局负责农业农村领域,以及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业务指导。
(八)县教体******幼儿园、体育场所、运动场所及设施等领域,以及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业务指导。
(九)县******服务中心等领域,以及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业务指导。
(十)县执法局负责全县城市环境卫生和环卫公厕建设、市容环卫设施的拆除迁移、全县户外广告和招牌和区管景观照明设施维护、城市公园等领域,以及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业务指导。
(十一)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装等领域,以及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业务指导。
(十二)县发改局负责县内粮食储备基础设施、能源建设等领域,以及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业务指导。
(十三)县******消防、绿化、卫生设施设备维护等领域,以及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业务指导。
(十四)县文旅局负责重点文化旅游广电设施建设、文化旅游广电惠民工程和文物资源调查保护利用、文化旅游娱乐场所等领域,以及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业务指导。
(十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县的土地利用开发、土地整理、保护土地等领域,以及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业务指导。
(十六)县民政局负责本系统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殡葬、收养、养老、救助服务机构等领域,以及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业务指导。
(十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监管,依法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完善游乐设施安全标准,配合有关部门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以及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业务指导。
(十八)县商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大型商场、大型城市综合体内商场卖场及内设目录外游乐设施,限上餐饮企业、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家用乘用汽车销售、回收和拆解的行业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农贸市场等行业,以及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业务指导。
(十九)县公安局负责管辖的警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警务设施设备等领域,以及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业务指导。
(二十)县国动中心负责防空地下室、人防指挥工程等领域,以及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业务指导。
(二十一)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负责所在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业务指导。
县级各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时应当组织、协调各乡镇开展本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第九条 中江高新区、凯州新城负责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执法查处职责纳入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有关规定授权乡镇执法的从其规定。
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执法查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各乡镇对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二)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备案、日常安全巡查、组织执法查处”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
(三)充分利用网格员力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并落实相关激励机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
(四)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组织和指导村(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设立一站式备案服务窗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申请;收集汇总备案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动态;
(五)建立辖区各社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导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查处制度;
(六)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七)依据授权的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非授权范围的执法事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八)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九)受理有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十******消防审验手续******消防审验手续。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各村(社区)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乡镇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村(社区)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服务;
(二)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设立村(社区)备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申请;
(三)提示******消防******消防审验手续。
(四)配合乡镇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五)负责收集汇总村(社区)受理备案信息和本单位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村(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台账;
(六)组织开展村(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以及督促其佩戴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备案服务,配合乡镇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安全生产备案信息以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上报所在乡镇;
(二)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或业主;
(三)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和零星作业活动,发现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进行施工作业活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辖区乡镇;
(四)配合有关部门、乡镇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对备案单位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于经乡镇责令停工后仍拒不停工整改的,应该采取禁止物料上楼并督促整改等措施;
(六)负责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用品检查,发现不符合防护要求的,应及时制止;对于拒不配合整改的,应及时上报辖区乡镇。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小散工程的建设单位以及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的业主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主动申报备案。开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的安全指导。
(二)选择合格施工方。应当依法将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时,业主对于零星作业中涉及的高处作业(特指专门或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应督促承揽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执行。
(三)自行监督管理。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同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及时自觉报告安全隐患,遏制事故发生。
(四)服从配合检查。应将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备案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等内容张贴在现场醒目位置,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熟悉相关程序。应主动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熟悉备案资料和程序,积极指导施工作业。
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 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精心组织,风险自查。施工或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属于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规范作业,隐患自改。应根据在建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特点、现场位置等,正确判断和预测施工过程存在的隐患,提前加以预防。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依法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三)落实责任,承担后果。加强施工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或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不得将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发现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及时停工整改,在不听劝阻、不积极整改以及不规范操作等情况下,导致现场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纳管程序
第十六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安全生产备案制度,具体纳管流程包括“备案、培训、巡查、整治、执法、核销”等步骤。
第十七条 备案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具体分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物业管理单位受理备案并予公告;
(二)物业管理区域外、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所在村(社区)受理备案并予公告;
(三)对于限额以上历史遗留无产权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以及暂未纳入我县******居)备案,由乡镇开展安全巡查,确保其安全有序地施工作业,若发现存在违法加建行为,应立即予以控停。
上述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或零星作业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第十八条 备案要求。村(社区)、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备案受理单位)受理安全生产备案申请时,应对建设单位或业主(以下统称备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应当于当日一次性告知予以修改完善,经修改完善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备案的同时,应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播放警示教育视频、风险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引导备案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鼓励各乡镇加大对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的配套政策支持力度。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上述对应的部门和单位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其中,零星作业仅需报备作业时间、地点、雇请单位或人员及其作业内容。
第十九条 备案处置情形。备案受理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相应处理:
(一)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的,告知备案申请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上报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消防审验手续,******消防审验手续。************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手续。
(二)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依法告知备案申请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及时上报各乡镇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跟进处理;
(三)其他不符合备案规定情形的,依法告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培训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考核,明确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执法指引,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强化对生产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提升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一条 日常巡查。各乡镇、各村(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定期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开工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开展日常巡查并及时整治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物业管理单位受理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其自行组织开展备案范围内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二)各村(社区)受理备案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各村(社区)网格员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村(社区),视情况报告乡镇。
第二十二条 隐患整治。网格员或物业管理单位巡查人员(以下统称“巡查人员”)应按照有关检查指引的规定,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未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或零星作业活动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指导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并向本单位报告;对拒不执行的,上报乡镇处理;
(二)发现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并向本单位报告;对拒不执行的,上报乡镇处理;
(三)发现存在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或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执法查处。对于拒不执行制止或整改要求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予以查处:
(一)巡查人员应及时上报乡镇,乡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超出乡镇执法权限的,由乡镇上报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对于物业管理单位未尽职履职的,纳入信用管理,对相关物业管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完工核销。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及时将完工情况告知备案受理单位,由备案受理单位对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进行备案核销;巡查人员发现已完工但未办理完工登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或业主办理备案销号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以及承接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业主以及承接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县有关部门、乡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 鼓励市民群众通过12345热线等渠道积极参与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小散工程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单位包含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负责物业管理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业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认定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管理局、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中江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申请表
2.中江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回执
3.中江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
4.中江县小散工程备案资料清单
5.中江县零星作业备案资料清单
6.中江县小散工程检查指引
7.中江县零星作业检查指引
附件1
中江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申请表
一、基本信息 | |||
项目名称 | 地址 | ||
建设单位或业主名称 | 负责人姓名 (电话) | ||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 负责人姓名 (电话) | ||
小散工程类别(在对应项目上打√) | □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 □限额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电力、能源等施工工程; □限额以下的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限额以下城市更新、外立面改造; □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无产权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消纳量在20万方以下的零星纳土工程; □其他小散工程。 | ||
零星作业类别(在对应项目上打√) | □无需许可审批的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无需许可审批的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 □无需许可审批临街广告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无需许可审批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无需许可审批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其他零星作业活动。 | ||
建设规模 | 总投资: 万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其他事项 |
经办人:
建设单位或业主:(盖章/签字)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中江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回执
作业名称: | |
作业地点: | |
作业内容: | |
作业规模: | 总投资 万元;作业量: (㎡/台等) |
建设单位或业主 联系人及电话: | |
施工方(或个人): | |
计划工期: |
一、本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建设单位或业主(或其他委托方)已将有关资料报我单位办理开工备案,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建设单位或业主方、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三、《中江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回执》为一式三份,本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或其他委托方)各一份,一份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或其他委托方负责)张贴于施工现场至完工。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或安全生产隐患的,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
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中江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承诺如下:
一、聘请有资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资质除外)的单位进行小散工程作业;
二、不存在转包、分包行为;
三、在进入作业现场时,做到正确佩戴劳保用品,高处作业时佩戴安全帽、安全绳,涉电作业时佩戴使用绝缘鞋、绝缘手套;
四、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确保配电箱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电动工具类使用前检查有无漏电安全隐患,确保作业梯地面平稳、梯子牢靠;
五、在五临边(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出入口)及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
六、作业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制止违章、冒险作业,及时处置现场状况;
七、进入密闭空间时,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
八、发生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手续的******消防审验手续。
建设单位(业主)承诺人(盖章):
生产经营单位承诺人(盖章):
日 期:
附件4
中江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资料清单
申请办理小散工程开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的,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授权书原件);
2.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无产权建筑二次装修工程需提供监理合同);
3.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资质除外);
4.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作业资质文件;
5.项目管理及安全负责人所在企业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6.经施工企业审批签字盖章的施工方案;
7.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8.中江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
9.中江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申请表。
附件5
中江县零星作业备案资料清单
申请办理零星作业开工备案时,业主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备案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作业资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资质除外)等文件;
3.中江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
4.中江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申请表。
附件6
中江县小散工程检查指引
一、用电作业安全要点
(一)用电环境无积水。
(二)电线无乱拉乱接、无重物压迫、摩擦。
(三)带电作业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绝缘工具。
(四)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杜绝单人现场作业。
(五)临时用电、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六)电气设备、电源插头必须使用“三脚”插头,插座必须有接地线。
二、高处作业安全要点
(一)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杜绝单人现场作业。
(二)作业人员应通过体检,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安全帽、安全绳、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品,扬尘等作业环境应佩戴护目镜和耳塞,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四)作业地面应当清洁、平整,作业梯应平稳固定,四脚梯、人字梯应有防滑动的设置,脚手架安全绳应挂靠于牢固处且长度适当。
(五)临边、临深地带应设防护栏、防护网和警示标志,悬空作业应有固定立足点。
三、装修施工作业安全要点
(一)作业现场应设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有较强的安全防护意识,无“三违”现象。
(三)作业开始前,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组织作业人员召开班前安全会,强调作业风险及安全注意事项,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措施未落实不得进行作业。
(四)作业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实施不间断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出入口)、“五临边”(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可靠,并确保正常使用。
(六)作业过程中使用的脚手架,立杆基础必须平整、夯实,立杆底部设置垫板和扫地杆。立杆、水平杆间距应符合要求,脚手板应铺设严密、牢固。
(七)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八)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
(九)作业现场临时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各种电气设备和施工机械设备按规定接零或接地,并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
附件7
中江县零星作业检查指引
序号 | 作业类型 | 涉及风险 | 作业安全检查要点 | 涉及的特种作业 | 防护用具标准 |
1 | 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 触电 高空坠落 物体打击 坍塌 |
通用检查项: 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杜绝单人现场作业。 施工作业人员应尽量正确穿戴安全帽、安全绳、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品,扬尘等作业环境应佩戴护目镜和耳塞,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六级以上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室外作业。 高处、密闭空间作业不得在夜间进行,地面危险区域应设置警戒,同一垂直作业面内不得交叉作业。
触电风险检查项: 1)用电环境无积水。 2)电线无乱拉乱接、无重物压迫、摩擦。 3)带电作业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绝缘工具。 4)临时用电、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电气设备、电源插头必须使用“三脚”插头,插座必须有接地线。
高坠风险检查项: 1)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安全带转角处要用胶套保护。 2)作业地面应当清洁、平整,作业梯应平稳固定,四脚梯、人字梯应有防滑动的设置,脚手架安全绳应挂靠于牢固处且长度适当。 3)临边、临深地带应设防护栏、防护网和警示标志,悬空作业应有固定立足点。 4)悬空作业应有牢靠的立足点,应有可靠的防坠落安全绳悬挂点。
物体打击风险检查项: 1)检修、生产作业中使用的绳索、滑轮、钩子等应牢固无损坏,防止物件坠落伤人; |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高处作业 | 登高用梯(15J401、JGJ128-2010) 登高用脚手架(JGJ130-2011) 安全帽(GB2811-2007) 安全带(GB6095-2009) 绝缘鞋(GB12011-2009) 绝缘手套(GB/T 17622-2008) 有毒/可燃气体探测仪(GB15322-2003) 正压式呼吸器(GA124-2013) |
2 | 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 | 1)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2)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3)高处作业 | |||
3 | 小型临街广告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高处作业 | |||
4 | 小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高处作业 | |||
5 | 小规模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 2)高处作业点的下方必须设置安全警戒线,以防物料作业伤人; 3)施工作业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体应清理,拆除或加以固定,所用物料应堆入平衡,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拆卸下来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除,不得任意乱放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坍塌风险检查项: 1)装修施工作业过程中使用的脚手架,立杆基础必须平整、夯实,立杆底部设置垫板和扫地杆。立杆、水平杆间距应符合要求,脚手板应铺设严密、牢固。 2)人工拆除建筑(构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中毒窒息风险检查项: 1)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 2)作业人员应配备充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备设施,如安全照明设备、气体检测设备、通风换气设备、安全警示标识、空气呼吸器、安全绳等。 3)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培训人员、被培训人员及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签字确认。 |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高处作业 | ||
6 | 化污池、下水道、垃圾站作业、电缆隧道、夹层等有限空间作业: | 中毒窒息 触电 高空坠落 物体打击 坍塌 |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
关于《中江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或意见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条款 | 具体内容 | 修改建议 | 修改理由或依据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