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猪稳产保供基地(粪污处理区)(第二次)
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荣昌猪稳产保供基地(粪污处理区)(第二次)答疑及补遗通知内容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污水处理厂的业绩是否满足
回复:本项目业绩要求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请投标人自行核实业绩。欢迎满足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问题二:3.3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上述资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如有)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注:(1)同一项目业绩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检测时间需间隔 1 个月及以上(如第一次检测时间为某年的 1 月,第二次检测时间为 3 月视为间隔 1 个月)或同一项目业绩提供任意三个不同月份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均视为业绩项目已稳定达标运行 3 ******发改委这种条件有没有3家满足;强烈建议取消此条款,充分竟争。
回复:本项目粪污处理标准为项目环评批复要求,无指向性、限制性、排他性。业绩要求已更改,详见补遗内容。欢迎满足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问题三:3.2业绩要求:(1)业绩处理粪污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2)业绩粪污处理能力不低于150吨/日;(3)业绩出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不低于本项目;(本项目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比这个标准高的是否可以;满足新标准是否可以?
回复:本项目粪污处理标准为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如投标人提供检测报告能够达到或高于业绩要求标准,视同达到业绩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详见本通知附件内容。
问题四:3.3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上述资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如有)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注:(1)同一项目业绩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检测时间需间隔 1 个月及以上(如第一次检测时间为某年的 1 月,第二次检测时间为 3 月视为间隔 1 个月)或同一项目业绩提供任意三个不同月份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均视为业绩项目已稳定达标运行 3 ******发改委;这种定制条件是怎么通过审查的?是否附合招标法?
回复:本项目粪污处理标准为项目环评批复要求,无指向性、限制性、排他性。业绩要求已更改,详见补遗内容。欢迎满足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问题五:业绩要求 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22)中一级 A ******设计院提出才对,本项目为施工项目,中标方只需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及调试即可;此外畜禽养殖场出水为一级 A 类标准的极为少见,明显不具备普遍性,而是具有针对性的条件。前期本项目也因此流标一次,本次是否调整业绩要求?
回复:本项目业绩要求中的出水执行标准已调整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请潜在投标人注意查看招标文件及补遗通知。本项目粪污处理标准为项目环评批复要求,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中标人需协助使用单位稳定运营达标90日历天,业绩要求旨在证明潜在投标人有成功建设或调试类似项目和标准的业绩及能力,无指向性、限制性、排他性。欢迎满足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补遗部分: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3.2业绩要求:“(1)业绩处理粪污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2)业绩粪污处理能力不低于150吨/日;(3)业绩出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不低于本项目;(本项目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4)业绩项目已稳定达标运行3个月以上。(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中任意一家单位提供均可。
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上述资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如有)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
注:(1)同一项目业绩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检测时间需间隔1个月及以上(如第一次检测时间为某年的1月,第二次检测时间为3月视为间隔1个月)或同一项目业绩提供任意三个不同月份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均视为业绩项目已稳定达标运行3个月及以上。
(2)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无效。”
修改为:3.2业绩要求:“(1)业绩处理粪污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
(2)业绩粪污处理能力不低于150吨/日;
(3)业绩项目已稳定达标运行业绩出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不低于本项目;(本项目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
(4)业绩项目已稳定达标运行。(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中任意一家单位提供均可。
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上述资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如有)的,还须提供业主证明。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无效。”
(二)、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变更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5日9时30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递交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注:已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与本次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本通知相关内容,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
招标人:******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0日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