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关于******居)垃圾清运服务(GGZC2025-C3-040039-ARXM)的质疑答复函
******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10时20分左右收到贵公司以快递方式送达的关于“******居)垃圾清运服务(GGZC2025-C3-040039-ARXM)中标结果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立即将该质疑函报采购部门,将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汇报。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针对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有限公司,两家投标单位均没有任何社保缴纳记录,不具备投标资格,中标单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答复如下:
1.贵公司提出的事实依据中************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显示无人员社保,即为2023年和2024年的数据。经过询问中标人,同时要求其提供佐证材料,中标人已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2.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有限公司均符合投标资格;
针对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2******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注销工商主体,所以其不具备投标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质疑事项************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经磋商评审小组进行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以上四家都进入详评。贵公司质疑******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注销工商主体,所以其不具备投标资格”,经************有限公司共三家,满足开评标条件。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有限公司
2025年7月8日
附件:质疑答复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