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公司《遂宁市船山区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开善片区)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有限公司临时使用船山区******街道桐子垭社区6组集体土地0.5831公顷(建设用地0.5831公顷),作为遂宁市船山区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开善片区)临时用地,用于临时拌合站。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严格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切实安排好被占地单位群众生产生
活。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此复。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