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变村集体经济单一薄弱现状,进一步壮大和发展集体经济,为村民提供更好的社会福利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政府******有限公司共同兴办企业的批复》(平政函〔2024〕113号)初步批准,在自愿诚信合作、尊重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巨城镇连庄村******有限公司共同兴办企业,具体方案如下:
一、联营企业概况
******有限公司,简称为星火弘源。
2、合作主体为巨城镇连庄村、移穰村、前里墚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方)与星火弘源(合作经营方)
3、合作模式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巨城镇连庄村、移穰村、前******有限公司共同兴办企业。
二、联营土地基本情况
本次联营宗地总面积壹拾捌万壹仟伍佰陆拾捌平方米(小写181568平方米);位置在平定县巨城镇连庄村、移穰村、前里墚村三村交界处;
本宗地包含:移穰村面积大写壹拾叁万柒仟肆佰叁拾贰平方米,小写137432平方米;
连庄村面积大写壹万伍仟零陆拾陆平方米,小写15067平方米;
前里墚村面积大写贰万玖仟零陆拾玖平方米,小写29069平方米;
三、联营土地开发建设和利用
1、土地利用要求:
建筑容积率≥0.8;
规划建筑系数≥40%;
绿地率≤20%;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的15%;
建筑总面积(计容)≥145255平方米;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约定项目):
(1)产业准入要求
******人民政府《平定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平政发〔2021〕7号)中建设国家级活性氧化钙产业基地相吻合。同时该项目列入2024年、2025年山西省省级重点项目。
此外,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该项目属于目录中第一类鼓励类第四十七项第四小项智能制造“4.增材制造装备和专用材料”中的非金属增材制造装备及专用材料,属于鼓励类产业。
(2)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有限公司年产400************有限公司年产400 万吨活性氧化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平审股函〔2025〕12号),后续建设按相关批复执行。
2、宗地的用途及联营宗地用途和年期:
用途:工业用地(工业广场)。
******有限公司之日起计算年期)
开竣工时间:在双方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合同》中约定。
3、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解决和支付解除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要确保将拟联营宗地用于共同举办企业星火弘源。
4、星火弘源负责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发生的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费用,纳入土地整体费用(成本)中。
5、本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三通一平费用由星火弘源承担。
6、本次联营项下宗地用于星火弘源年产400万吨活性氧化钙项目建设,双方同意本次联营项下总投资62772万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伍万捌仟捌佰万万元(小写588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叁仟贰佰叁拾捌元(小写3238元)。
7、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星火弘源及现有股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并承担公司生产经营等涉及的所有费用。
四、合办企业经营及利润分配
1、为降低联营投资风险,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灵活性,避免政出多门、各执一词、贻误商机,星火弘源由公司现有股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参与、不干涉星火弘源的经营管理,不承担公司经营亏损,不承担安全生产等责任,同时也不享受公司的增值收益。
2、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不组织村民干扰企业经营,若因村民维权导致星火弘源损失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包括停产损失、诉讼费用等,且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协调的职责。。
3、在联营期内,涉及到企业经营方向转变、地面建筑物处置、企业转让、法人变更等问题,星火弘源要及时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星火弘源办理相关手续。
4、联营方式不改变星火弘源股权结构,公司章程也不因土地联营而进行修订。
5、本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按照以下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1)******财政局指定账户,其中30%作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元),主要用于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评估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支出等,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70%作为固定收益(******元),其中移穰村******元,移穰村813611元,连庄村******元,由县财政部门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
************财政局一次性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共拨付10年固定收益(第1年+最后9年),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陆万零玖佰叁拾肆圆肆角。(小写******.4元);
其中拨付移穰村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捌万肆仟贰佰陆拾柒圆整(小写******元);
连庄村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贰仟柒佰贰拾贰圆贰角
(小写162722.2元);
前里墚村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叁仟玖佰肆拾伍圆贰角
(小写313945.2元)。
******财政局逐年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陆仟零玖拾叁圆肆角肆分(小写196093.44元),该部分款项逐年申请,逐年拨付,累计应当拨付四十年,金额共计大写柒佰捌拾肆万叁仟柒佰叁拾柒元陆角(小写******.6元);
其中拨付移穰村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捌仟肆佰贰拾陆圆柒角(小写148426.7元);
连庄村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贰佰柒拾贰圆贰角贰分
(小写16272.22元);
前里墚村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叁佰玖拾肆圆伍角贰分
(小写31394.52元)。
附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拨付图
************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
五、期限届满与使用权终止
1、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本次联营项下宗地的,土地方面的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面建筑物补偿归星火弘源所有。星火弘源已经提前支付的土地收益,双方另行协商按照一定比例退还,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不予退还。
2、对星火弘源依法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除非有下列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并由原批准用地的部门批准,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使用年限届满后,如星火弘源需要继续使用本次联营项下宗地的,应于届满前一年,双方完成续签合同,除非有下列情况,******资源局备案:
(1)有重要建设项目或公益事业需要使用土地的;
(2)国家土地政策有新的规定,县政府因政策调整不同意继续以联营方式使用土地的;
(3)国家强制征收等法定情形不具备续期条件的;
4、土地联营期限届满,星火弘源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星火弘源须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星火弘源同意本次联营项下宗地范围内由星火弘源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以下约定履行: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星火弘源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评估价值,给予星火弘源相应补偿。
5、星火弘源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并请求退还土地的,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以下约定办理:
(1)不予补偿。星火弘源清除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2)村集体经济组织愿意继续利用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并按第三方评估的价值给予星火弘源补偿。
(3)星火弘源已经提前支付的土地收益按照一定比例退还,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不予退还。
6、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出台后,星火弘源有权按照相应规定调整用地手续,剩余年限的联营土地收益按照入市政策相关规定退回星火弘源或抵扣相关费用,相关方应配合完成相关手续。
六、附则
******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生效。
2、合作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协商修订。
一、联营企业概况
******有限公司,简称为星火弘源。
2、合作主体为巨城镇连庄村、移穰村、前里墚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方)与星火弘源(合作经营方)
3、合作模式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巨城镇连庄村、移穰村、前******有限公司共同兴办企业。
二、联营土地基本情况
本次联营宗地总面积壹拾捌万壹仟伍佰陆拾捌平方米(小写181568平方米);位置在平定县巨城镇连庄村、移穰村、前里墚村三村交界处;
本宗地包含:移穰村面积大写壹拾叁万柒仟肆佰叁拾贰平方米,小写137432平方米;
连庄村面积大写壹万伍仟零陆拾陆平方米,小写15067平方米;
前里墚村面积大写贰万玖仟零陆拾玖平方米,小写29069平方米;
三、联营土地开发建设和利用
1、土地利用要求:
建筑容积率≥0.8;
规划建筑系数≥40%;
绿地率≤20%;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的15%;
建筑总面积(计容)≥145255平方米;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约定项目):
(1)产业准入要求
******人民政府《平定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平政发〔2021〕7号)中建设国家级活性氧化钙产业基地相吻合。同时该项目列入2024年、2025年山西省省级重点项目。
此外,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该项目属于目录中第一类鼓励类第四十七项第四小项智能制造“4.增材制造装备和专用材料”中的非金属增材制造装备及专用材料,属于鼓励类产业。
(2)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有限公司年产400************有限公司年产400 万吨活性氧化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平审股函〔2025〕12号),后续建设按相关批复执行。
2、宗地的用途及联营宗地用途和年期:
用途:工业用地(工业广场)。
******有限公司之日起计算年期)
开竣工时间:在双方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合同》中约定。
3、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解决和支付解除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要确保将拟联营宗地用于共同举办企业星火弘源。
4、星火弘源负责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发生的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费用,纳入土地整体费用(成本)中。
5、本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的三通一平费用由星火弘源承担。
6、本次联营项下宗地用于星火弘源年产400万吨活性氧化钙项目建设,双方同意本次联营项下总投资62772万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伍万捌仟捌佰万万元(小写588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叁仟贰佰叁拾捌元(小写3238元)。
7、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星火弘源及现有股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并承担公司生产经营等涉及的所有费用。
四、合办企业经营及利润分配
1、为降低联营投资风险,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灵活性,避免政出多门、各执一词、贻误商机,星火弘源由公司现有股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参与、不干涉星火弘源的经营管理,不承担公司经营亏损,不承担安全生产等责任,同时也不享受公司的增值收益。
2、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不组织村民干扰企业经营,若因村民维权导致星火弘源损失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包括停产损失、诉讼费用等,且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协调的职责。。
3、在联营期内,涉及到企业经营方向转变、地面建筑物处置、企业转让、法人变更等问题,星火弘源要及时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星火弘源办理相关手续。
4、联营方式不改变星火弘源股权结构,公司章程也不因土地联营而进行修订。
5、本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按照以下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1)******财政局指定账户,其中30%作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元),主要用于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评估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支出等,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70%作为固定收益(******元),其中移穰村******元,移穰村813611元,连庄村******元,由县财政部门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
************财政局一次性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共拨付10年固定收益(第1年+最后9年),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陆万零玖佰叁拾肆圆肆角。(小写******.4元);
其中拨付移穰村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捌万肆仟贰佰陆拾柒圆整(小写******元);
连庄村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贰仟柒佰贰拾贰圆贰角
(小写162722.2元);
前里墚村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叁仟玖佰肆拾伍圆贰角
(小写313945.2元)。
******财政局逐年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陆仟零玖拾叁圆肆角肆分(小写196093.44元),该部分款项逐年申请,逐年拨付,累计应当拨付四十年,金额共计大写柒佰捌拾肆万叁仟柒佰叁拾柒元陆角(小写******.6元);
其中拨付移穰村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捌仟肆佰贰拾陆圆柒角(小写148426.7元);
连庄村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贰佰柒拾贰圆贰角贰分
(小写16272.22元);
前里墚村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叁佰玖拾肆圆伍角贰分
(小写31394.52元)。
合同签订后第1年 | 第2年-第41年 | 第42年-第50年 | 总计 | |
移穰村 | ******元 | 每年148426.56元 | 0元 | ******元 |
连庄村 | 162722.2元 | 每年16272.22元 | 0元 | 813611元 |
前里墚 | 313945.2元 | 每年31394.52元 | 0元 | ******元 |
************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
五、期限届满与使用权终止
1、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本次联营项下宗地的,土地方面的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面建筑物补偿归星火弘源所有。星火弘源已经提前支付的土地收益,双方另行协商按照一定比例退还,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不予退还。
2、对星火弘源依法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除非有下列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并由原批准用地的部门批准,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使用年限届满后,如星火弘源需要继续使用本次联营项下宗地的,应于届满前一年,双方完成续签合同,除非有下列情况,******资源局备案:
(1)有重要建设项目或公益事业需要使用土地的;
(2)国家土地政策有新的规定,县政府因政策调整不同意继续以联营方式使用土地的;
(3)国家强制征收等法定情形不具备续期条件的;
4、土地联营期限届满,星火弘源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星火弘源须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星火弘源同意本次联营项下宗地范围内由星火弘源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以下约定履行: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星火弘源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评估价值,给予星火弘源相应补偿。
5、星火弘源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并请求退还土地的,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以下约定办理:
(1)不予补偿。星火弘源清除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2)村集体经济组织愿意继续利用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并按第三方评估的价值给予星火弘源补偿。
(3)星火弘源已经提前支付的土地收益按照一定比例退还,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不予退还。
6、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出台后,星火弘源有权按照相应规定调整用地手续,剩余年限的联营土地收益按照入市政策相关规定退回星火弘源或抵扣相关费用,相关方应配合完成相关手续。
六、附则
******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生效。
2、合作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协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