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环审〔2025〕12号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新能源电池级 高纯复合氧化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F709H1N)报送的由******有限公司编制的《******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新能源电池级高纯复合氧化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已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中站区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化工产业区,产品为高纯复合氧化锆,主要作为新能源电池添加剂使用。生产规模为10000t/a,分三期建设,一期、二期建成后全厂、三期建成后全厂生产规模分别为2000t/a、5000t/a和10000t/a。此外,一期、二期建成后全厂、三期建成后全厂副产氯化铵规模分别为2818.0672t/a、7045.168t/a、14090.336t/a。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西部园区)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对各废气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各类废气经相应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外排废气中各污染因子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以及《焦作市2025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焦环委办〔2025〕11号)相应管控要求。按照管理要求,物料运输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清洁运输比例应达80%以上。 2.废水。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优先回用”的原则建设全厂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其中化验废水、酸液喷淋装置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后采用“调节酸化+接触氧化+沉淀”进行处理;冷却水系统外排水、纯水制备废水和冷凝水RO装置外排水为清净下水,直接由总排口排放。厂区总排口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及中站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站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最终汇入大沙河。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和安全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四)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SO2 0.6 t/a、NOx 7.596t/a、颗粒物4.3254 t/a;废水(厂界):COD 0.9251 t/a、氨氮0.0942 t/a、总磷0.008 t/a。建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废气:SO2 0.6 t/a、NOx 7.596t/a、颗粒物4.3274 t/a;废水(厂界):COD 0.9711t/a、氨氮0.0982 t/a、总磷0.0084 t/a。项目投产之前,你公司要按照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市颁布新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 四、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五、工程竣工后要按照规定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 六、该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我局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报批。 2025年6月12日 抄送:焦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焦作市固废辐射环境技术中心,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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