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
强制拆除公告
王晓阳、王峰:
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至11******街道长江御园7号601室搭建5处建(构)筑物,又于2021年10月、2022年6月对部分阳光房进行了翻新,包括搭建槽钢支撑结构并浇筑了混凝土顶部,更换阳光房框架及玻璃。目前房屋一层西南侧阳光房规格为东西长4.1米,南北宽1.8米,面积计7.38平方米;一层中间南侧阳光房规格为长3.5米,南北宽1米,面积计3.5平方米;二层西北侧阳光房规格为东西长4.5米,南北宽3米,面积计13.5平方米;房屋东北侧阳光房规格为东西长4.2米,南北宽3米,共分2层,面积计25.2平方米;二层南侧阳光房规格为东西长3.6米,南北宽4.1米,面积计14.76平方米;上述5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总计 64.34平方米。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30日向你依法送达了澄街综(城)罚字〔2023〕3013******街道长江御园7号601室建筑面积总计64.34平方米的5处建(构)筑物,你未自觉履行。本机关又于2024年8月5日向你二人依法送达了《催告书》(澄街综(城)催字〔2023〕3013号),你仍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现公告督促你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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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7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