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D2025BF-013
二、项目名称:建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更新(含权属调查、土地测绘、信息归集等)服务及监理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4-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0-272(双)号、天目山路274号、万塘路2-18(双)号B座1008室
被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严州大道水韵天城108幢201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西文街99号706室
当事人:******农村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东路126号
五、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对建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更新(含权属调查、土地测绘、信息归集等)服务及监理采购项目(编号:JD2025BF-013,包号:标项四)(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供************************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北京市顺义区经济和经济信息化局表示“无法对企业规模************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进而对投诉人前述主张难以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建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更新(含权属调查、土地测绘、信息归集等)服务及监理采购项目(编号:JD2025BF-013,包号:标项四)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法院提起诉讼。
******财政局
2025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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