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申请人唐桂于2025年10月14日向本局提出唐桂(伤者)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若你单位认为唐桂所受伤害不是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你单位未签收,现对你单位进行工伤认定举证公告,请于公告之日起30天内将下列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本局审核。如在举证公告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公告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你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依法登记、备案的证明;
2.就申请人反映问题提交书面回复及事故经过书面材料;
3.伤者本人2025年9月的工资表及考勤;
4.你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其他证据。
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