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KXPAGK2025-011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医学检验外送检测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5-0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中路208号2幢北楼1至5层、2幢南楼1至三层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街道螺山路1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新市路97号1楼
五、基本情况
******医院医学检验外送检测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KXPAGK2025-01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有限公司诉求
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二评标-‘实验室’-‘投标人拥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得3分。注:提供相关材料扫描件,否则不得分。’”与本项目采购内容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约无关,有指向特点供应商的嫌疑。
投诉事项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二评标”-“技术响应情况”-“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均满足招标需求的得15分,附件中标注★号项目负偏离每项扣1分,其他负偏离每项扣0.2分。注:检验项目带★号须提供真实检验报告单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其中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附件1”-“1.2特检项目外送检测服务”-“序号37迪朗安Basic-肺癌靶向用药16基因组织检测 序号38迪畅安-消化系统肿瘤靶向免疫70基因组织检测+化疗 序号72迪畅安-消化系统肿瘤靶向免疫70基因组织检测+化疗”均为检测机构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特有项目,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嫌疑。
投诉事项 3:“第六章 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2检测样本”-“2.1.3为保证样本信息的准确性,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子版样本信息:”-“甲方通过‘迪安检验服务’微信小程序,录入样本信息;”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嫌疑。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招标方立即停止使用一切具有偏向指定某一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条款,重新编制无倾向性的招标文件。
二、相关当事人的回复说明
******医院作出答复:
************医院承担全县疑难病例诊疗及科研任务,对检测服务的准确性、时效性及科研合规性要求严格。该资质要求与保障检测服务质量、降低医疗风险的核心需求直接相关,且直接影响合同履行效果(如报告互认、科研数据可靠性)。经查询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近三年类似项目均设置同类评分项,证明其行业普适性。全国范围内至少5家以上头部检测机构具备该资质,且多数已在浙江省内设立分支机构,证明要求非独家、无地域限制。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未获得资质的供应商可通过与省级重点实验室、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体方式参与,确保竞争充分性。
关于投诉事项2和3:我方已发布更正公告,删除涉及供应商特有名称的项目,调整为通用技术描述,确保所有供应商公平竞争。
鉴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收到反馈,为提高政府采购绩效之要求,我单位决定对“重点实验室”评分标准进行调整。相关更正公告已于2025年5月30日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欢迎贵公司按新标准参与投标竞争。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医院医学检验外送检测服务项目,预算金额36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5年5月7日发布采购公告,5月22日、5月23日、5月30日发布更正公告。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3所涉及内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已发布更正公告进行更正,投诉事项1“评审标准与本项目采购内容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约无关”、投******医院医学检验外送检测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KXPAGK2025-011)的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6月09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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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财采监处字〔2025〕1号.doc (45.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