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监管机构备案盖章
台州市路桥区财富大道以东、路桥大道以北地块(全过程代建开发项目)补充通知 2 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备案号为台建招备[2025] 3036 号)作如下补充修改:
1、根据潜在投标人提问,澄清答疑如下: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但合同中规定其款项实行分账支付至联合体各方成员账户中,我方认为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会导致权责不对等与风险集中的问题,牵头人承担了提交履约担保的法律责任和财务压力,而合同款项的实际受益主体是分散的联合体各方。这实质上将整个联合体履约风险过度集中于牵头人一方。与支付机制不匹配“分账支付”的初衷是清晰界定各方权责利,确保各方直接获得与其履约部分对应的款项。然而,“牵头人单方提交履约担保”的约定未能体现这种分责分利的原则,与合同支付结构存在潜在冲突。建议履约担保可以由联合体中标人递交或者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按比例进行递交与其“分账支付”的合同机制相适应,实现联合体各方履约责任与担保责任的统一。调整后的履约担保形式(无论是分比例提交还是共同提交)将确保担保总额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全体成员将继续依法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确保招标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回复:合同中已约定履约担保由各方分别办理。在全部办理完后履约担保由牵头人一起递交。
(2)P62,设计费是指:包括勘察(含本地块、代征道路工程、代征绿化工程)、方案设计……;P63,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咨询费……勘测费 [工程勘察 (含见证)、定位测绘、……。勘察等工作内容重复,请复核统一口径。
回复:建设工程其他费用中的“工程勘察 (含见证)”修改为“工程勘察见证”,其余内容不变。
(3)P108,“丙方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本项目中标人联合体已经提供合同总价的 2 %的履约担保,需另行提供预付款担保不合理,请调整取消。
回复:不调整。
(4)招标文件P110中关于品牌策划费率(乙方导入投标使用的品牌须为乙方或其控股母公司品牌),若品牌价值为母公司自身所有品牌且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品牌使用的要求,其母公司作为乙方使用自身品牌即为乙方品牌,进行竞标。那其品牌策划费率是否正常支付?
回复:按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5)请明确投标文件技术标电子版U盘和光盘是单独密封还是与文本(样本或副本)一起密封?
回复:均可。
(6)多媒体光盘和U盘如何密封?
回复:符合密封条件即可。
(7)请明确住宅户型面积段以及配置比例
回复:无要求,投标人根据自身方案确定。
(8)建议根据市场行情情况及国家关于建设“好房子”标准新规,(一)调整招标文件中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工程建安工程费最高限价按招标控制价×88%。理由如下:(1)根据台州实践中央“好房子”规定已发布《优化建设项目有关规划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后期出让土地品质上势必碾压已出让建设项目(包括本项目),本项目在建安上极致控制最高限价,造成在项目实施中品质和销售根据市场行情变动调整提升空间没有,带来后期销售去化不理想。(2)路桥已发布的全过程代建代销项目目前为止均按招标控制价×88%,(3)其他区县的,如玉环按91%,椒江按90%;
目前招标文件代建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费率约为建安1.5%,经测算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约为建安的1.0%,此等情况下相当于留给代建单位(一级房开企业)的代建费约为工程建安的0.5%,其人工成本都难以覆盖,试问如果去发挥代建品牌房企单位的品牌和管理优势?代建管理是最终是要有经验人才去落实的,此次招标文件明显脱离此前代建有效实践去降成本而忽略项目实施代建模式初衷。应该预留合理的代建费空间,建设方通过细化的考核指标量化代建单位的管理成果避免其躺赢,而非通过降低代建费让其躺平或是通过总包补贴其代建费(此种情况代建势必成为施工总包的附庸,难有独立性和管理成效),建议按此前代建代销项目,费率提升至建安(含配套)总额3.0%:******3×3.0%=******元。
在去化率已经跟代销费(去化率低于40%,代销费打折,其中的20%品牌策划费没有)绑定情况下,如去化率低代销费都不足以覆盖成本,现强行要求去化率与工程竣工结算(8.5%)绑定本身有违公平公正原则,最后结算条件中增加“且完成本项目房屋销售去化目标(95%)”明显有违目前路桥市场共识,建议更改为“且完成路桥近三年新开楼盘房屋销售平均去化率”。“如房屋销售去化率达到95%及以上时,结算至竣工结算审核结果金额*8.5%; ”跟改为“如完成路桥近三年新开楼盘房屋销售平均去化率及以上时,结算至竣工结算审核结果金额*8.5%;”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调整。
2、其他事宜按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补充文件1号内容执行。
招标******有限公司(盖章)
******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5年6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