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 号)“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湘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群体保障需求的健康养老保险”等政策、文件的相关精神,为完善浏阳市城乡低保人群保险保障机制,助推政府“民生升温”战略的有效实施,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浏阳市范围内全生活自理分散特困人员护理商业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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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1、投保单位:浏阳市民政局作为投保人,为全市全自理分散特困人员护理保险统一投保。
2、参保人群:浏阳市全市全自理分散特困人员,以2025年8月民政局在册名单为准6968人,保险期限内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和退出特困供养的对象保费替换,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身份转换的对象保费替换,不再另外支付保费。
3、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为叁年,(保险期:2026年1月1日零时至2028年12月31日24时);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
五、服务标准:1、组建专项服务团队。承办保险机构要根据特困供养人员组建专项服务团队,确保服务有效对接;
2、做好宣传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让广大特困供养人群明明白白买保险,清清楚楚得实惠。
3、开辟绿色通道。承办保险机构在柜面开设“特困供养人群理赔绿色通道”,简化服务流程,提供便捷服务。
4、体现社会公益。加强服务监督,提高理赔质量,做到不惜赔、不乱赔、不错赔,充分体现民生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原则;
5.人员配备:中标人必须安排合理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宣传、调查、案件受理、资料收集、结算和管理。
4、委托承办的具体业务范围: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确需住院治疗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者,将其照料护理费用纳入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保险公司给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津贴.
六、验收标准:按照浏财函〔******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期/分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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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要求:1、服务期:三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支付方式
3.1付款人:浏阳市民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3.2付款方式:保费按年度支付,第一年度保费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二、第三年度按上年度履约情况适时一次性付清当年度款项,保险投保资金由采购人凭发票支付给中标人单位的对公账户。
4、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采购需求报价,报价包含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如用工纠纷、工伤意外伤害事件等纠纷,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理赔时,如被保险人员发票及相关资料已在它处使用,无法提供原件,可向保险公司提供复印件(加盖发票及相关资料出具单位的相关印章,并说明原因及原件用途)用于理赔。
6、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业务资格,采购人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⑴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
⑵泄露或者滥用参保人员信息;
⑶单方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保险业务;
⑷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7、保险公司要做到理赔方便,手续简化;理赔网络健全;理赔资金社会化发放,到账快捷;
8、保险公司按双方确定的理赔标准进行理赔,自负盈亏。
9、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保监要求处理后续事项。
10、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11、项目实施过程中投入的人员必须为投标响应文件中配备的人员,如特殊情况需进行更换必须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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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