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有限公司年产支重轮8万套、托链轮5万套、引导轮1万套、齿圈1万套、销轴5万根、链条5000套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6月9日—2025年6月13日(5个工作日)。
******有限公司年产支重轮8万套、托链轮5万套、引导轮1万套、齿圈1万套、销轴5万根、链条5000套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霞美镇仙河村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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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厂房建筑面积9730m2,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过程中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6.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来自焊接废气、喷砂废气和涂装废气。
项目焊接废气经收集后,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砂废气拟配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涂装废气经水帘柜收集后,经“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甲苯、苯系物、乙酸丁酯与乙酸丁酯合计有组织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4标准限值。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规定。
6.3噪声
项目运营后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噪声≤65dB(A)),噪声达标排放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夜间不生产,对周边环境无影响。
6.4固体废物
项目金属边角料、焊渣、烟尘净化器收集的焊接烟尘、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分类收集后,金属边角料外售相关厂家回收利用,焊渣、烟尘净化器收集的焊接烟尘、除尘器收集粉尘由相关企业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机油、喷漆废液、废漆渣等危险废物按相关要求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含油抹布纳入生活垃圾,与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原料空桶由生产厂家回收再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