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青石桥北街14-20号资产招商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7-23 16:43:49
成都市锦江区青石桥北街14-20号资产,该资产由******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成都******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包括发布招商公告、签订使用合同等。现对外公开竞价招租,公开竞租租金底价不含水、电、垃圾清运、网络等其它费用。该资产出租用途的禁入行业:******消防验收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行业准入许可的。经营范围需要经行业或辖区主管部门审批,由意向使用方自行咨询相关部门办理。
详情如下:
项目名称 |
建筑面积 |
招租 底价 |
租期 |
装修期(月) |
租金递增率 |
租赁保证金 |
青石桥北街14-20号 |
120㎡ |
40.608 万元/年 |
5年 |
1 |
第三年递增5% |
2个月租金 |
该资产无产权权属证明、无任何报规报建手续,使用标的******消防设施设备需使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善。
一、资产招商底价、使用期
招商底价为40.608万元/年,使用期限为5年,使用费不含水、电、气、网络、垃圾清运等费用,需由承租方另行支付。具体时间以签订的《使用合同》为准。
二、履约保证金、使用费年递增情况
履约保证金额度至少为2个月租金。
使用费递增标准:使用费前两年不变,合同签署的第三年使用费递增5%。
三、招商保证金
招商保证金为人民币4万元(详见附件一:成都市锦江区青石桥北街14-20号资产公开招租须知)。
四、招商公告时间
招商公告时间:2025年 7 月 24 日至2025年 8 月 6 日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竞价方式
(一)增价竞价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二)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三)竞价地址:******/gov
(四)竞价时间:2025年8月7日上午10:00-2025年8月8日上午10:00。
六、招商方信息
名 ******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昭忠祠街89号
联 系 人:林老师
联系方式:******
七、竞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意向使用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
(二)意向使用方与权属方******有限公司无司法纠纷。
(三)本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房屋中介公司、商管公司(含包租公、包租婆)等从事房屋租赁转租、分租业务的公司、自然人,不得参与本次竞价。
(五)意向使用方为破产清算的、营业执照被行政审批局吊销的不得参与本次竞价。
(六)企业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及诚信体系“黑名单”等。
(七)纳入锦江发展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黑名单管理的,曾经有与锦江发展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招商征集或履约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竞价:
1、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成交结果。
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
3、将合同擅自进行转包或分包。
4、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5、合同终止后,拒不依约完成合同清算、退场等义务。
6、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八、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竞买须知。
九、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本公司咨询。
咨询电话:******
十、竞价举报联系方式
如竞租人或相关利益攸关方在竞价过程中发现任意违纪违法行为,可向******有限责任公司举报。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菱窠路133号小雅巷17号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附件1:******有限公司关于锦江区青石桥北街14-20号资产公开竞价招租须知
附件2:资产使用合同
******集团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23 日
附件1:
成都市锦江区青石桥北街14-20号资产
公开招商须知
******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7日10:00起至2025年8月8日10:00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资产平台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租人:
各竞租方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此《竞租须知》。竞租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租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竞价方式
1.增价竞价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2.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租人出价,就自动延至5分钟。
二、竞价时间
2025年8月6日上午10:00-2025年8月7日上午10:00止(延时的除外)。
三、竞价幅度
各标的报价的加价幅度以5000元/年整或整数倍数.
四、竞价相关事项
1.竞价前,竞租人须在京东资产平台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资产平台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如参与竞租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价开始前5日(节假日除外)向我公司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材料。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价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2.******银行账户中应有对应标的足够的余额支付竞租******银行限额能否满足一次性支付保证金。
3.竞价成功后,竞得人应在公示期结束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缴纳首期租金。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竞得人自愿放弃,出租方将没收竞租保证金。竞得人完成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首期租金后,竞租保证金原路退还。
4.竞价成功后,竞得人须按首年租金的0.8%向京东资产交易平台缴纳服务费。
5.竞价成功后,有关拍租标的交割事项按《房屋租赁合同》有关约定进行交割。
6.合格竞租方参与本次竞价会,视同对出租标的已进行过尽职调查,且知悉出租标的所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及其可能存在的瑕疵。由此所产生的纠纷******集团有限公司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7.资产租赁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集团有限公司可以立即中止或者终结资产租赁活动:
(1)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方提出争议情形时;
(2)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违反各项交易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妨碍正常交易秩序的;
(3******法院)做出中止和终结决定的。
8. ******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竞拍开始前作出暂缓竞拍或撤回竞拍标的物的决定,无息退还保证金,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竞价举报联系方式
如竞租人或相关利益攸关方在竞价过程中发现任意违纪违法行为,可向******有限责任公司举报。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菱窠路133号小雅巷17号
联系电话:******
******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3日
附件2:
青石桥北街14-20号资产使用合同
编号:
提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使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经营业主:【该内容仅限个体工商户填写,非个体工商户请予以删除。】
身份证号码:【该内容仅限个体工商户填写,非个体工商户请予以删除。】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使用甲方管理的临时建筑的相关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资产基本情况
1.该资产(以下统称“使用标的”)的具体坐落为: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青石桥北街14-20号,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
2.使用标的无任何报规报建验收手续,无法办理产权证明。依据相应授权,甲方合法有效享有对使用标的之占有、管理、使用、收益等权利。
第二条 资产的使用
1.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标的交付给乙方,并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使用。
2.乙方同意使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标的,并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使用标的费用。
3.使用标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善。
4.使用标的乙方需每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发现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自行修缮并报备甲方,因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置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安全事故、第三方损失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三条 双方承诺
1.甲方承诺已取得相关授权,有权将使用标的交付给乙方使用。
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前往现场对使用标的进行了查看,并充分了解使用标的之现状情况,承诺已充分知晓并接受使用标的之临时建筑性质及其他现状情况,自愿与甲方签署本合同,并自愿按现状接受和使用该使用标的且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 使用期限、用途
1.本合同使用标的之使用期限为 年,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含首尾两日,租赁期首日为交付日期后第一日)。其中,装修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含首尾两日,装修期首日为交付日期后第一日),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需缴纳物业服务费等,且使用租赁单元有关的水、电、气、网络、垃圾清运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向甲方承诺使用标的仅用于从事 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条 交付
乙方应在甲方交付使用标的前,向甲方缴纳保证金及首期使用费。如乙方未付清任何应付款项的,则甲方有权不予交付使用标的并单方解除资产使用合同。乙方应在已付清应付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前往甲方处办理交接手续。若乙方未按时前来办理交接手续的,则视为甲方已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使用标的,使用期从 年 月 日起开始计算,且与使用标的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清运费、水电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6.1.双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 】元/月,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 元,每两年在前一年使用费基础上递增5%(详见附件二),该使用费为含税价,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税收政策调整的,含税租金单价维持当期不变。
6.2.乙方同意根据“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按自然□年度/□半年度/?季度为一个支付周期进行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周期及金额详见附件四:使用费支付时间周期表。
6.3.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在确认乙方无任何违约,已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返还使用标的后,且乙方应当承担或者支付的各种费用均已经结清的情况下,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将所收取的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若使用标的存在损坏,或者乙方有应当承担或支付的费用未能结清的,甲方可在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后将剩余部分退还乙方;若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不足部分。
6.4.前述使用费和履约保证金缴付至以下账户:
******银行成都分行
******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9200 0007 1792 8773
6.5.本合同期间,因使用标的所产生的水、电、气、垃圾清理、物管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6.甲方需在收到使用费后,向乙方开具真实、有效的发票。
6.7.乙方应以自身的名义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费、履约保证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所有费用均不得由第三方代为支付。
6.8.乙方不得向甲方支付合同之外的任何款项,否则造成款项不能退回或者不能全额退回的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故意在合同之外支付款项,给甲方财务工作造成不便的,本合同到期后,甲方一律不再与乙方续签。
第七条 装修保证金
乙方在正式进场装修之前 个工作日,应向甲方支付装修保证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甲方收到装修保证金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收据。装修结束后,甲方在确认乙方无破坏使用标的建筑结构、外立面等情形时且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如使用标的出现建筑结构、外立面装修破坏或其他不遵守装修规定等情形时,乙方应当修复和整改,否则甲方可以扣除相应的装修保证金用于修复和整改。
第八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8.1.甲方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有权对使用标的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事宜应提前告知乙方,乙方应予配合。若对使用标的所做的装修、装饰造成损害的,由甲方进行修复。
8.2.合同期间,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可对使用标的的外墙、立面等进行检查和修缮,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8.3.乙方应合理利用使用标的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利用不当造成使用标的建筑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由此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赔偿责任。如甲方因上述原因被追究责任而造成甲方损失或第三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4.乙方如需根据使用特点对使用标的进行设计、装修,对房屋墙体结构有较大影响的设计、装修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如需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乙方还需获得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8.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标的公共区域的外观和建筑结构。
8.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外墙、户外场所等不属于其使用标的的区域,张贴、悬挂、放置物品或宣传品。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撤除或搬离,如乙方在甲方限定期限内不拆除或搬离的,甲方有权拆除或搬离并要求乙方支付甲方为此支出的费用,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7.使用期满的,或者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不对乙方装修、装饰承担任何补赔偿责任。乙方不得拆除使用标的装修、装饰,应保持使用标的完整性。乙方应承担使用标的装修、装饰拆除和内部结构复原的义务,并保证使用标的基本功能正常(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卫生间等)。
8.8.鉴于该处资产无产权权属证明、无任何报规报建手续,装修、改造总费用不得超过200000元,因被政府决定征用、征收、改造等或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租赁合同需提前终止的,使用费及其他费用据实计算,甲方和乙方均不赔偿对方任何损失和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9.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1保证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对使用标的的正常使用。
9.1.2乙方若违反本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约谈乙方并责令其整改。
9.1.3 合同期限内,若使用标的出现拆迁等事由,则相应的拆迁补偿等所有权益均由甲方享有,乙方不享有任何权益,也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9.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2.1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实际经营业态、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与参与招商时所提交之运营方案不一致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有权就此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
9.2.2乙方经营项目、经营内容等须报甲方备案。
9.2.3乙方经营活动应无任何安全隐患。
9.2.4经营项目应符合环保要求,不现场加工以及产生油烟和污染的产品,不对经营场地及周边造成污染。
9.2.5乙方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开展特殊经营的应取得相应资质并交甲方备案,涉及如治安、食品卫生安全的经营应符合其相应要求,并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标的的治安、食品卫生安全及经营过程中的所有责任。
9.2.6合同期限内,乙方应履行缴纳相关费用及税金的义务,因拖欠税、费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
9.2.7乙方在使用标的内从事相关活动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健全安保措施,避免打架斗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治安、违法事件的发生,因乙方原因产生负面事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9.******消防法规与防火规范,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否则由此发生的火灾事故及使用标的、设施设备毁损等,由乙方负责承担与赔偿。
9.2.9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对使用标的设定任何形式的他项权利,不得转让使用标的,不得将使用标的以合营、承包、转租等方式交付任何第三方使用。
9.2.10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对使用标的进行改和/或扩建,否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同时,由此产生的行政责任或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行政处罚等责任以及引发的而其他民事赔偿责任,均应当由乙方承担。
9.2.11乙方因使用标的所发生的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及风险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0.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10.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0.2.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超过日(不含)未能向乙方交付使用标的的。
10.2.2甲方未尽修缮义务,导致使用标的不能正常使用,且期限持续超过30日(不含)的。
10.3.合同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使用标的,并有权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3.1乙方迟延支付使用费或者履约保证金10日以上的;
10.3.2乙方迟延支付水、电、气或物业管理费5日以上的;
10.3.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墙体结构,或者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但未办理即行装修、装饰的;
10.3.4损坏使用标的,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10.3.5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违法违规经营的;
10.3.6利用使用标的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10.******居民投诉的;
10.3.8违反本合同第9.2.1至9.2.8款项下任一约定,经甲方提出,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或者违反本合同第7.6至7.7款、第9.2.9款中任一约定的;
10.3.9乙方对使用标的进行改建和或扩建的;
10.3.10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之行为的。
10.4.本合同期限届满未能续签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10.5.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非双方过错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乙双方还应尽最大程度协助对方完善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
10.6.解除合同的生效日为自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次日,送达方式为快递送达,送达地址为第16.1款约定的通信地址。
第十一条 使用标的之交付及收回
11.1.乙方应当在合同因期满或者解除等原因终止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完成使用标的腾退及复原交还工作。即,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要求乙方拆除装修、装饰物品,若甲方要求拆除的,乙方应当拆除恢复至甲方交付给乙方时的初始状态后交还使用标的并承担全部费用;若甲方选择乙方按使用标的现状交付的,乙方须按照可正常使用的状态归还使用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并办理完毕如下事宜:
11.1.1修复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使用标的及设施损坏的情况,或向甲方进行经济赔偿;
11.1.2结清全部使用费、水费、电费、气费、垃圾清运费等应付费用。
11.1.3支付应结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
11.1.4配合甲方办理甲乙双方的使用标的备案撤销手续(如果有)。
11.1.5注销完毕乙方以使用标的为营业地点的登记手续等(如果有)。
11.2.按照前款约定办理使用标的交还手续时,甲乙双方共同参与,如有异议甲方有权不签收交接手续;若甲方签收交接手续且未提出任何异议的,从甲方签收交接手续之日完成交还。
11.3.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第11.1至11.2款的约定腾退、复原并交还使用标的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日使用费(按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的年使用费标准除以天标准折算)的两倍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腾退期间的使用费,若甲方要求复原,乙方未完成复原的,甲方有权自行复原或委托第三方复原,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也由乙方承担;同时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置乙方未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搬离的所有物品。由于甲方处置乙方未搬离物品所造成的乙方或第三方损失以及甲方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如甲方逾期向乙方交付使用标的,且逾期未超过 10 日(含)的,使用费和使用期限自实际交付使用标的之日起算,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逾期交付使用标的超日(不含)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但未实际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和履约保证金。
12.2.乙方迟延支付使用费或者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之日。
12.3.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存在本合同第10.3款中任一行为的,均视为是乙方违约,甲方除有权依据第10.3款约定行使权利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 个月的使用费作为违约金,同时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均不予退还,作为对甲方损失的赔偿。此外,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主张权利的全部支出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保全费以及其他损失和支出)。
12.4.乙方延期支付使用费或存在其他费用拖欠达 10 日(含),甲方有权在提前2小时通知乙方后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中断使用标的水、电、气、网络等基础供应,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2.5.甲乙双方均应维护彼此的声誉,由于其中一方的过错行为(如网络、媒体传播等)而造成另一方声誉有损的,过错方应积极消除负面影响,否则,另一方有权追究过错方的相应赔偿责任。
12.6.甲乙双方均不得对外透露包括双方交易价格在内的商业信息,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12.7.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费用而未如期支付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扣。甲方进行抵扣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5日起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条款
13.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3.2.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使用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3.3.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或政府、甲方及其上级公司建设需要拆迁改造和使用的)。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14.1.双方均已充分了解本合同项下的使用标的性质和现状,并以此为基础自愿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双方均不得以本合同项下使用标的本身的物理性质、法律属性以及产权情况等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
14.2.若本合同因本条第1款约定的任意事由经司法裁判机关裁判为无效合同,则本合同自始无效,双方按照下列约定处理善后事宜:
14.2.1甲乙双方仍然参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结算自甲方交付使用标的给乙方之日起至乙方交还使用标的给甲方之日止期间的使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等;
14.2.2乙方实施的装饰、装修,甲方有权选择是否留用,若甲方要求乙方恢复原状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风险,若乙方未完成复原的,甲方有权自行复原或委托第三方复原,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也由乙方承担;
14.2.3乙方已经支付的使用费、各类保证金,由甲方优先扣除本条第2.1款、第2.2款约定的各项费用后,若有剩余,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14.2.4除主张前述2.1款、2.2款以及2.3款约定的费用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以及其他损失和支出)外,甲乙双方因合同无效产生的其他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均不得向相对方主张。
14.3.若因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市容整治、政策调整、使用标的相邻主体建筑改造、甲方或者甲方上级公司对使用标的所在商业街区规划打造(变更),或甲方上级公司、主管单位收回甲方对使用标的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等原因,导致使用标的不能再由甲方交乙方继续使用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终止时间为甲方书面通知之日。乙方承诺并保证以甲方通知的时间为准,无条件配合撤场,保证不影响项目实施进度。若乙方收到通知后拒绝退场并交还使用标的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和已经预收的使用费等费用,并赔偿甲方以及相关项目实施进度的全部损失。合同终止时,使用费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剩余未发生部分的使用费。此外,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合同终止后的一切法律后果,且甲方将不对乙方作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货物、装修和装饰、宣传、改造等方面的赔偿。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6.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分别向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甲方有效通讯地址: ;乙方有效通讯地址: 。如因乙方营业执照尚未注册成功,双方约定由乙方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补加盖公章并提交相应资料,在此之前本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16.2.涉及本合同权利义务变化或其他必要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送达方应签收。如无法向被送达方直接送达或被送达方不予签收的,可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如果任何一方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通知送达前述地址,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
16.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拟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4.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经营业主: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地址: 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使用费支付时间周期表
序号 |
支付期间 |
支付时间 |
当期应交使用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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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交接清单
附件四:安全责任协议书
安 全 责 任 协 议 书
甲方:(提供方)
乙方:(使用方)
承租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拟使用主合同约定之使用标的。为确保乙方安全使用标的,明确相关安全责任,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甲、乙双方共同制定以下条款,确保使用标的的安全使用。
一、甲方责任
1.******消防法》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安全规定。
2.甲方应明确资产管理方人员,督促乙方进场装饰装修、生产经营、升级改造(改扩建)等方面及时开展安全风险检查。
3.甲方应要求乙方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体系,在使用标的******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电动车(电瓶车)集中停放点、燃气、配电箱、有限空间、特种设施设备等区域进行划线标识,张贴警示标语明示乙方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危化品及其他重要物品,设置警示标识,明确物质危险性类别、有毒有害情况及科学处置防范。
二、乙方责任
******消防法》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安全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每[□年?季度□月]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切实遵守安全作业规程,注意用电安全、确保防火防盗措施到位。
2.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当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在使用标的装修及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火灾、触电、煤气渗漏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甲方对外承担的所有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3.乙方不得擅自将使用标的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利用使用标的进行非法活动,若因此发生事故,由乙方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4.乙方应当负责保护使用标的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变使用标的结构,不得破坏使用标的外貌,否则,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甲方对外承担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5.乙方装修期间应当配合物业、城管、社区及其他管理部门的管理,如果产生行政处罚责任,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甲方承担的,乙方按甲方承担金额的1.5倍赔偿给甲方。
6.乙方在使用标的时不能违章搭建擅自增加经营面积,因乙方擅自搭建造成的所有安全事故或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7.如遇不可抗力、政府要求或甲方需要,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则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并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2日内,撤离相关人员及设施设备。
三、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安全责任,导致乙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给甲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及第三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四、本协议签订后******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书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